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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6米乐m6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召开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并注销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22位因离职原因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6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0.08%。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839,806,372股减少至839,146,372股,公司注册资本由839,806,372.00元减少至839,146,372.00元。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内容如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公司于2001年12月10日经浙江省人民 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1) 109号文批准,在原浙江德华装饰材料有限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公司于2001年12月10日经浙江省人 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 (2001)109号文批准,在原浙江德华装
公司的基础上变更设立;并在浙江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007。
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以发起设立方式 设立;并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39,806,372.00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 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同 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应就修改 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决议,并授权董事会 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39,146,372.00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 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同 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应就修改 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决议,并授权董事会 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油漆、辅助材料的批发无储存经营(凭 许可证经营),木制品检测(凭许可证经 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 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凭许可证 经营),人造板、装饰贴面板、木质地板 (限分支机构生产)、其它木制品及化工 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生 产、销售,木门、衣柜厨具、木制家具的 销售,速生木种植,原木的加工和销售, 经营进出口业务,质量技术咨询服务,计 算机网络技术的技术开发,家居用品设计, 会展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品牌管理服务 装饰材料的制造与销售。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油漆、辅助材料的批发无储存经营(凭 许可证经营),木制品检测(凭许可证经 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 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凭许可证 经营),人造板、装饰贴面板、木质地板 (限分支机构生产)、其它木制品及化工 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生 产、销售,木门、衣柜厨具、木制家具的 销售,速生木种植,原木的加工和销售, 经营进出口业务,质量技术咨询服务,计 算机网络技术的技术开发,家居用品设计, 会展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品牌管理服务, 装饰材料的制造与销售(以公司登记机关 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8,000万股,其中发起人社会法人股东德华 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认购 5,208万股、 发起人外资股东达华贸易公司认购 1,600 万股、发起人国有法人股东浙江林学院绿 色科技发展中心认购 192万股、发起人自 然人股东郑兴龙认购 513.6万股、发起人 自然人股东施惠中认购 167.2万股、发起 人自然人股东陆利华认购 162.4万股、发 起人自然人股东章可明认购156.8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 如下: 股东姓 持股 序 出资 出资方 名/名 数 号 时间 式 称 (股) 浙江德 经浙 华木业 52,08 江天 净资产 1 股份有 0,000 健会 折股 限公司 计师 事务 达华贸 16,00 净资产 所于 2 易公司 0,000 折股 2001 年11 浙江林 月27 学院绿 1,920 净资产 日出 3 色科技 ,000 折股 具的 发展中 浙天 心 会验 5,136 净资产 [2001 4 郑兴龙 ,000 ]第 折股 150号 《验 1,672 净资产 5 施慧中 资报 ,000 折股 告》验 证,各 1,624 净资产 6 陆利华 股东 ,000 折股 出资 已缴 1,568 净资产 7 章可明 付公 ,000 折股 司
经浙 江天 健会 计师 事务 所于 2001 年11 月27 日出 具的 浙天 会验 [2001 ]第 150号 《验 资报 告》验 证,各 股东 出资 已缴 付公 司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39,806,372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为839,806,372股,没有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39,146,372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为839,146,372股,没有其他种类股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 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1人, 副董事长2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存在侵占公司资产情形的,董事会应立即 依法申请有关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 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公司注册,凡不能以现金清偿 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作出决 议;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存在侵占公司资产情形的,董事会应立即 依法申请有关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 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 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作出决 议;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具体决 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 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 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等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米乐m6、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具体决 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 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 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等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 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 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 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等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上述第一 项标准之一的,还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 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 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 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等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上述第一 项标准之一的,还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 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三)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 准事项外的其他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 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 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等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四)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是指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房 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1、均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2、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 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 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三)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 准事项外的其他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 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 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等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四)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是指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房 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1、均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2、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 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
险投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批准。 3、证券投资均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 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权限参照上 述规定执行。 (五)对外担保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其中以下对外担保事项应 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六)关联交易 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险投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批准。 3、证券投资均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 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权限参照上 述规定执行。 (五)对外担保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其中以下对外担保事项应 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六)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3、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 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
0.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3、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 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 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5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和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和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以及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 联交易。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对董事会制订及变更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利 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米乐m6。
(二)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对董事会制订及变更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利 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 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在报纸或其他指定媒体上公 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本公司和受通知人事先约定或 受通知人收到通知后认可的其他形式;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或 者传真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 或者传真或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的其他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 邮寄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 件、邮寄或者《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 其他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行业认证、 邮寄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 件、邮寄或者《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 其他方式发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 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负责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变更相关具体事项,办理人员在办理相关审批、备案登记手续过程中,可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修改事项进行相应调整。以上修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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