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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公司注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情况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4月27日印发的《关于同意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96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0,800股。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319号《验资报告》。经审验,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6,000万元变更为40,000.80万元,公司股本由36,000万股变更为40,000.80万股。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并于2023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米乐m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现拟对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形成新的《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办理工商登记等事宜并换发新的营业执照,以上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7月13日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7月10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符黎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认为:本次对募投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进行调整,是结合公司募集资金到账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与会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与会董事认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约财务费用。该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与会董事认为: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 2023 年6月 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均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5、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年产4GW硅片(切片)和4GW晶硅太阳能电池制造项目”的议案》
与会董事认为:投资新项目可以进一步提高和巩固公司光伏新技术平台型供应商的行业地位,有利于贯彻落实公司“蓝海战略”,更好的发掘、适配上下游客户在高效太阳能电池领域的技术需求,同时为公司研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搭建更好的示范平台。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建设年产4GW硅片(切片)和4GW晶硅太阳能电池制造项目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与会董事认为: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于2023年8月1日(星期二)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0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创能源”或“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4月27日印发的《关于同意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96号)的决定,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0,8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2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6,801.5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708.4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0,093.11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前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6月26日出具了天健验(2023)319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储存管理。
由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的金额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募投项目投资总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确保不影响项目的可执行性。
本次对募投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进行调整,是基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总额的实际情况,以及根据募投项目的轻重缓急和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出的决策。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米乐m6,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结合各募投项目的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募集净额,结合公司募投项目的情况,公司对拟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进行相应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使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本次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相关风险提示:项目不达预期效益风险;出现重大替代性技术或技术突变使新项目丧失竞争优势的风险;项目实施尚需办理立项、环评等前置手续,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甚至终止的风险。
为进一步提高和巩固公司光伏新技术平台型供应商的行业地位,贯彻落实公司“蓝海战略”,更好的发掘、适配上下游客户在高效太阳能电池领域的技术需求,同时为公司研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搭建更好的示范平台,公司拟投资建设年产4GW硅片(切片)和4GW晶硅太阳能电池制造项目。
2023年7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年产4GW硅片(切片)和4GW晶硅太阳能电池制造项目”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项目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项目选址:拟租赁江苏苏控光伏开发有限公司的溧阳高新区光伏产业园,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溧阳高新区焦尾琴大道以东史侯大道以北
本项目建设规模拟定为年产4GW硅片(切片)和4GW晶硅太阳能电池制造,项目建设涉及生产设备、附属设备等采购及安装等。
本项目总投资金额150,278.24万元,其中,设备投资107,777.34万元,包括设备购置支出104,783.52万元,预备费2,993.81万元;项目铺底流动资金42,500.90万元。资金来源于公司自筹。
(七)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本次投资项目的实施尚需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项目备案、环评等前置审批手续。
(一)本次投资项目尚未正式投建,预计不会对公司2023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项目将导入公司研发多项的高效电池技术,通过产线的示范作用,有利于更好的向客户推广公司研发的新产品、新工艺,同时可以更好的发掘、适配上下游客户在高效电池领域的技术需求,发掘光伏市场更多的发展机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虽然本项目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但项目实施过程中受项目进展情况、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市场变化等诸多因素影响,可能存在项目实施进度及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尽管当前N型电池技术路线已逐步成熟,但仍不排除短期内在光伏电池行业出现在转换效率等方面性能更好且成本更低的革命性的新的技术路线的可能,也不能排除发生技术突变使光伏组件成本急剧下降或电池转换率大幅上升的概率,如果行业内出现了此类重大替代性技术而公司无法及时掌握,则会使公司该项目面临终止的风险。
本项目实施尚需办理立项、环评等前置手续,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甚至终止的风险。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7月10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并送达,并于2023年7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国银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与会监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金额是鉴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招股说明书中募投项目拟用募集资金的总投资额的客观事实,不涉及原项目建设内容等情况的改变,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与会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与会监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与会监事认为: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2023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均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7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3年6月25日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11,412.24万元,其中11,174.50万元用于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237.74万元(不含增值税)用于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4月27日印发的《关于同意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96号)的决定,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0,8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2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6,801.5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708.4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0,093.11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前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6月26日出具了天健验(2023)319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储存管理。
由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公司已利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并实施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2023年6月25日止,公司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11,174.50万元,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1,174.5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公司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人民币6,708.42万元。截至2023年6月25日止,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上述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37.74万元,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237.7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综上,截至2023年6月25日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11,412.24万元,其中11,174.50万元用于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237.74万元(不含增值税)用于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上述事项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关于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8680号)。
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1,174.50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237.74万元,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保荐机构认为:时创能源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人对时创能源实施该事项无异议。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天健审〔2023〕8680号《关于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14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时创能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3、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8680号)。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创能源”或“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付设备及材料采购款、工程款等,再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4月27日印发的《关于同意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96号)的决定,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0,8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2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6,801.5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708.4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0,093.11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前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6月26日出具了天健验(2023)319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储存管理。
二、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进度,由采购等相关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门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交易支付合同,并与对方商定采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进行款项支付;
2、在具体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时,由采购等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并注明付款方式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财务部门再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的支付;
3、财务部门将建立专项台账,逐笔统计使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月编制《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汇总明细表》抄送保荐代表人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在次月将当月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将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行业认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问询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约财务费用。该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付设备及材料采购款、工程款等。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本议案相关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明确了相应的操作流程,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并有利于降低采购和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票据周转速度,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内容及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保荐人认为: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3年7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予以披露。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企业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护照、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证书(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企业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护照、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证书(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护照、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护照、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
3、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可直接到公司办理登记,也可以通过邮箱、信函、传真等方式进行登记,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请于2023年7月27日16时之前将登记文件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箱登记以收到电子邮件时间为准,信函登记以收到邮戳为准,传真登记以收到传线、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需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请参会股东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本次股东大会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请自行安排食宿及交通费用。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8月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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